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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1/03 給補償金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新華社報導,中國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對企業發出提醒,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如果沒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理由,企業就算支付經濟補償金,也無權單方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現行法律規定,只有出現法定解約理由,用人單位才可以解約,「給補償」不是可以強行解約的理由。 中國的勞動合同法甫開始實施,但確實有許多企業因為未確實瞭解法律規定而存有許多的誤解,普遍以為只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解僱勞工的想法就是一個例子。 依照中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除了與勞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外,只有在特殊狀況下才能單方面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參照第39條)。欲提前三十日預告或支付一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也限於符合法定情形始可(例如患病、非因公負傷、經培訓或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情事變更等,參照第40條);如果是因為破產等經營發生困難而必須裁員達20人以上或達總人數10%以上者,也必須提前向工會或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才能裁減人員,應依規定留用優先留用之人員(參照第41條),而且此等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法律還設有例外不能解除的情況(參照第42條),並均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參照第43條)。 此外,除勞工因用人單位有第38條事由而解除勞動時,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外,依照第40條、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者也都應給予經濟補償金,包括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者亦同。值得注意的是,縱使訂定的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於期限屆滿時,除非是因為維持或提高原條件續訂合同而勞工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否則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參照第46條)。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者,勞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勞工亦得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而請求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參照第87條)。 總言之,勞動合同法對於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作了非常複雜而細密的規定,企業或用人單位有必要針對法定的各種不同狀況仔細研讀並區分其效果,以免因誤觸規定而遭受不利。  


 2007/11/07 個人投資大陸房產之相關資訊

於外國人(包括臺灣地區居民)在大陸購買房地產,大陸建設部等單位於2006年7月11日發布「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其要點如下,而隨著該意見之頒佈,已對投資大陸房產之外人投資客,造成某程度衝擊:

一、 境外機構或個人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係併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部嚴格審批。
二、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之商品房。
三、 在境內沒有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之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

另北京市部分,該市建設委員會等單位亦依前開意見,於2007年1月29日發布「關於規範境外機構和境外個人購買商品房的通知」,規定境外個人在本市購買自住商品房的,一人只能購買一套住宅,且在辦理登記時,須提交符合實際需要自用、自住原則的書面承諾,另購買後不得隨意出租、轉讓。

依據前開規定,在北京市如要投資不動產,只有兩種可行之方式:1.以非境外人士之名義購買房地產,即不受一人只能購買一套的限制,及2. 依規定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所以,境外個人似乎無法在北京以該境外個人名義投資房地產。

以上資訊,彙整以供對投資大陸房產有興趣之閱者參卓。


2007/11/06 大陸新版勞動合同法相關資訊摘錄

大陸在2007年6月29日通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本法」),並訂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主要在修正之前勞動領域諸多不合理之處,補「勞動法」之不足。本法全文計98條,分為8章,重要規定如下:

  1. 第4條: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條件等之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 第8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等,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 第10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4. 第14條: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 第19條:試用期得視勞動合同期限不同而予以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且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6. 第21條:試用期間內,除有特別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7. 第24條:競業禁止限於特定人員,其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且限制不得超過二年。
  8. 第46條:在特定條件下,勞動者非自願離職時,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
  9.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0. 第57條:勞務派遣單位應依公司法設立公司。
  11. 第63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12. 第74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可進行監督檢查。
  13. 第77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14. 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5. 第97條: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以上資訊彙整,期能對企業於大陸規劃勞資關係合同時,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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