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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 資 規 劃
 

企業經歷最初資本形成並展開營運後,為因應新產品、新業務項目、經營規模的擴展、健全財務結構,在在需要資金的挹注,以作為成長及經營的動能,故此等籌資的需求,是伴隨著企業成長,而必需進行階段性的安排。

籌資的規劃,除須考慮到各種資金取得管道、成本、難易度、金額多寡外,由於新資金的引入,隨之也將帶來企業對內或對外的新權利義務關係的發生,故在籌資規劃的初期,也必須就相關的法律關係與文件有所考慮與安排,並依照相關法令規定來執行籌資作業。

從籌資管道來看,融資借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或是透過租賃等方式,是透過對外舉債的方式來取得資金,此種模式的重點在於,債權人獲償地位較公司股東高,且通常會在契約內設計很多機制來確保債權,相對的當然就是對企業借款人較不利的限制。其中融資借貸,主要是指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取得融資便利,除金融機構外也可能透過股東往來或向第三人借貸而融資,金融機構提供融資的方式一般包括:短中長期貸款、發行CP、開發信用狀、保證函、聯貸等不一而足,各種方式應注意的權利義務架構安排,當然也各有不同。另,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在法律上有各種應循的規定與條件,也是企業必須在籌資規劃時必須注意的。此外,租賃模式則是降低取得機器設備、原物料資金積累壓力的有效方式,而且可以兼具節稅的功效,另在台灣亦常見租賃公司為企業客戶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並利用租賃架構來達到避免提列高額折舊的目的,可見租賃的靈活彈性較高,但企業必須特別注意其架構的適法性問題,以免觸法而不自知,且租賃的資金成本一般較金融機構為高,也是一項籌資規劃上需考慮的事實。

相對於上開對外舉債模式的,則是集資入股的模式,包括透過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私募、IPO或跨國IPO向公眾募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特色是出資者將成為股東而不是債權人,通常沒有利息負擔問題(特別股即可能有息),但相對地也將因而膨脹股本或稀釋股權。此種募集資本方式,除因涉及資本增加而有一定的法令流程必須遵循外,往往因為可能涉及向公眾募資,故相關主管機關及法令要求的事項更是繁多,甚至必須委任律師進行法律查核。無論如何,既然涉及到資本增加,就可能改變股權結構,進而影響董監席次而對經營權造成影響,故此部分在籌資規劃上更需事前做好縝密的準備工作。

世博對於企業籌資部分,累積豐富實務經驗,伴隨著企業各階段所需執行之籌資計畫,世博定能為企業提供最適解決方案與建議,協助企業更加成長與茁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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